【國際傳播英語碩士學位學程訊】
國際傳播英語碩士學位學程(IMICS)的數位媒體與娛樂法課程有幸邀請美國喬治梅森大學(George Mason University)法學教授Seán M. O'Connor,在10月20日到政大進行一場90 分鐘的專題講座。此次講座由傳播學院助理教授盧建誌主持,吸引了來自傳播學院、法學院等多個學院的 30 多名學生參與。
Seán M. O'Connor亦是書籍《The Oxford Handbook of Music Law & Policy》和《5G and Beyo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Policy in the Internet of Things》的編輯,致力鑽研智慧財產權和商事法如何應用在創新科技與藝術的商業化。他以「AI Perspectives & Advances: Copyright as a Matter of Music Style」為題,分享對AI科技、智財權與創作風格的見解。講座在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李瞻講堂舉行,並由IMICS主任林日璇開場歡迎。
Seán M. O'Connor首先談到了基本音樂版權,區分了作曲和音樂錄音之間的所有權。作曲通常由作曲家擁有,而音樂錄音則由唱片公司擁有。然而現代音樂創作已經隨著人工智能的參與而演變,使音樂的創作、演奏和錄製變得更加複雜和令人興奮。現在大多數的音樂是在製作軟體(DAW)、合成器的幫助下全面創作、演奏和錄製的。
演講中隨後討論了 AI 生成音樂的本質。AI 參與音樂創作已模糊了作者身分和版權的界線,這帶出了保護人類創作者權益的需求。在討論如何獎勵與報酬人類創作者時,Seán M. O'Connor提到了「風格」可能作為討論中的重點。「表演風格」指的是演奏者如何呈現和詮釋音樂作品,而「作曲風格」則涉及作曲家的獨特風格。而在音樂產業中,擁有風格是不可或缺的,人們也通常希望複製他們欣賞的風格。
Seán M. O'Connor舉例提出有些標榜某創作者風格的音樂,實則他們根本沒有參與製作。他也用安迪・沃荷風的作品舉例,強調 AI 可以量化並複製藝術風格。在此具有辨識度的是這些創作者的風格。風格是創造力的核心,因此保護風格是重要的。然而建議在保護作曲風格時,應狹義為探討個別創作者的特定風格,而不上綱到更廣泛的音樂種類與流派。這種區分對於維護創作者權利和鼓勵藝術創新至關重要。
Seán M. O'Connor隨後探討了用於保護音樂作品的法律制度,包含 AI 是否具智財權以及 AI 生成音樂應該需要多少人類參與。並且AI 的輸出通常混合和模仿現有的風格,並且有人指出人工智能機器學習需要一定程度的「複製」。儘管這些學習素材通常有線上展示的授權搜尋引擎,但人們爭議作者是否同意將其作品用於機器學習,以及這是否可以被視為合理使用。
在講座結束後,與會者在音樂著作權方面分享了更多的想法。傳院教授謝杰廷也從音樂的角度出發,談到貝多芬通過出售樂譜來倡導原創性和獨立性,並分享了樂譜可以有文化和藝術上的變化,可以留給表演者更多解讀和表演音樂的空間。法學院教授沈宗倫也提出了有關商業音樂是否變得標準化以及強制授權的問題等。
一個半小時當然無法涵蓋現代音樂著作權和人工智能的複雜和深度。Seán M. O'Connor和學生們都希望將來有機會與臺灣學者和學生分享更多的經驗和學術交流,相信這也呼應了李瞻講堂內的題字「致力傳播研究 堅持文化使命」!
與會者專心聆聽演講。(照片來源: 國傳學程)
全體合照。(照片來源: 國傳學程)
國傳學程主任林日璇開幕致詞。(照片來源: 國傳學程)
聽眾與演講者互動。(照片來源: 國傳學程)
演講主持人傳播學院教授盧建誌。(照片來源: 國傳學程)
聽眾與演講者互動。(照片來源: 國傳學程)